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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l.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http://www.0356qdd.com)上查阅,还可以在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吉林省档案馆,长春市南关区民安路63号)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两种形式。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电话:0431-88497856,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00)。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88916460

    传真号码:0431-88916460

    邮政编码:130051

    电子邮箱地址:2664343758@qq.com

 

    (三)申请的提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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