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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委(宗教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7-02-20 15:34: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民族发〔20173

 

 

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委(宗教局)系统

信息宣传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委(宗教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区)民宗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委(宗教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省民委(宗教局)制定了信息宣传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吉林省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吉民族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民委(宗教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办法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7年2月15

 

送: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民委(省宗教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实现信息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信息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5号)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4〕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民委(宗教局)、县(市、区)民宗局、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第三条 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紧紧围绕民族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服务于领导决策和工作大局。

第四条 信息宣传工作主要是为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及时宣传报道我省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活动、重点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至少明确1名信息宣传员(同时为《北方民族》通讯员),具体负责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编辑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负责委(局)重要工作、会议、活动信息宣传稿件的组织、撰写和报送;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相关业务工作、活动、会议、信息稿件以上级信息约稿的组织和撰写;市(州)、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相关工作、会议、活动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和报送。

第七条 信息宣传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信息宣传工作,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信息宣传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直接向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报送信息,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报送信息时,要同时报送市(州)民委(宗教局)。

第九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信息宣传员,随时利用吉林省民族宗教信息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信息和接收各项通知、公告等。

第十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定期将被国家和省级刊物(媒体)采用的宣传稿件报送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备案统计。

第十一条 上报的信息宣传稿件应客观、真实,力求做到:新、快、精、准。新:重点反映本地区、本单位、本处室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快:信息的搜集、整理、报送要及时;精:内容要简明,文字要精练;准:敏锐准确,抓住问题的实质。内容要突出反映民族团结、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等。

第十二条 信息宣传稿件报送,实行领导审阅制度。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信息宣传稿件须经本部门领导审定后,方可报送上级部门或新闻单位。省民委(宗教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关于全局性的宣传稿件,需经省民委(宗教局)领导审定后方可报送或投稿。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普通信息专网报送,涉密信息要经本单位领导签批后以机要形式报送。

第十四条 对信息宣传工作实行量化计分,成果作为年终信息宣传工作评比的重要依据,标准如下:

1.稿件被《吉林民族宗教网》《吉林民族宗教信息》、《北方民族》(消息类)采用,每篇计10分;省民委(宗教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20分。

2.信息稿件被“吉林民族宗教”微信公众号采用,每篇计15分;被“吉林民族宗教网”搜狐公众平台采用,每篇计20分;点击量(含阅读量、转载量、收藏量)每3个月超过500次的,每篇加30分。

3.信息稿件被省委、省政府信息部门采用,或宣传稿件被《吉林日报》、《北方民族》(综合类)、吉林电视台吉林广播电台等省级刊物或主流新闻媒体采用每篇计20分,若被其他省份同级新闻媒体采用,根据宣传效果每篇计20分;省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0分。

4.信息稿件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信息部门采用,或宣传稿件被《人民日报》、《中国民族报》、《民族画报》、《中国民族》、《中国宗教》、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刊物或新闻媒体采用每篇计30分,若被其他同级新闻媒体采用,根据宣传效果每篇计30分;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0分。

5.信息稿件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部门采用,每篇计50分;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每篇加100分。

6.信息稿件被《吉林民族宗教信息》作为专报采用,计50分;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中国民族报》、《民族画报》、《中国民族》、《中国宗教》、《吉林日报》和《北方民族》制作专版专刊,每版(期)计100分;围绕民族宗教大型活动组织开展的集中宣传,根据宣传工作体量和效果,综合计50~100分。

7.对于一稿多投且被采用,累积进行计分。

8.由两个或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完成的稿件,稿件文字部分只为第一作者计分;由两个或以上部门(单位)分别完成的稿件,被省民委(宗教局)综合为一个稿件的,分别计分;各级信息平台和媒体采用,但未署具体信息宣传员的稿件,原则上不予计分。

9.未被采用的信息,酌情每条计1分。

10.出现失泄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年记0分。

第十五条 实施信息宣传稿件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民族宗教系统信息宣传稿件采用计分情况。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及时收集被采用的宣传稿件,各信息直报单位应及时整理被采用信息的详细情况,每季度末报送报送省民委(宗教)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优秀信息稿件,参照国家《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稿。优秀信息稿件,是指被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信息部门采用,或被国家、省委、省政府、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民委(宗教局)等各级领导批示的稿件

第十七条 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每年评选通报一次。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由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根据综合考评得分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省民委(宗教局)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先进单位条件:

1.信息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完善,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管负责同志指导有力,有专人负责。

2.工作运行规范,重在平时、抓在平常,组织报送经常化、制度化。

3.调研成果的信息转化成效明显,信息组织报送及时、准确、全面,质量较高。

4.全年累计积分在同类考核对象中位于前列。

优秀个人条件:

1.热爱信息工作,勤奋敬业,积极推动本单位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

2.信息意识强,能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信息工作,组织报送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时效性强,通过信息工作较好 地反映了问题、推动了工作。

3.工作中未出现明显失误。

第十八条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将信息宣传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信息宣传工作成果与评选年度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评优工作挂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委(宗教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民委(宗教局)2016年3月25日印发的《吉林省民族宗教信息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吉民族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省民委安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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