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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2015年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的通知
时间: 2016-05-09 10:37: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民族办发﹝2016﹞2号

 

各市(州)民委试点市民宗局:

根据《国家民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填报2015年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的通知》(民委发﹝201626号)精神,现将2015年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表式发给你们,请各市(州)、自治县、边境县(市、区)、牧区半牧区县(市)、辖民族乡(镇)的县(市、区)民委会同当地统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报表填报及有关文字材料撰写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填报2015年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

(一)《民族自治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民委分别填报,上报省民委纸制报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同时上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软件报表。

(二)《陆地边境县(边境团场)统计报表制度》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通化市、白山市民委布置所辖边境县(市、区)民委填报,由各市(州)统一上报省民委纸制报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边境县(市、区)自行填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软件报表,上报省民委。

(三)《牧区半牧区县统计报表制度》由四平市、松原市、白城市民委布置所辖牧区半牧区县(市)民委填报(分别是四平市的双辽市半牧区,松原市的长岭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乾安县半牧区,白城市的通榆县牧区、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半牧区)。各市民委统一上报省民委纸制报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牧区半牧区县(市)自行填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软件报表,上报省民委。

(四)《民族乡(镇)统计报表制度》由各市(州)民委布置所辖民族乡(镇)的县(市、区)民委填报,由各市(州)统一上报民委纸制报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同时民族乡(镇)自行填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软件报表,上报省民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网址:http://211.154.0.237/minwei 登录名和密码电询各市州民委)

二、关于填报2015年民族统计年报

《内地西藏班和新疆班统计报表制度》由西藏班、新疆班所在长春市民委填报,上报省民委纸制报表原件2份、电子版1份,同时填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软件报表,上报省民委。

三、关于提供2016年中国民族统计年鉴文稿的要求

为及时准确反映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民族自治地方及边境县(市)民委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将本地区2015年统计公报报送省民委。

各牧区半牧区县(市);民族乡(镇)上报关于2015年基本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稿一份,字数限制在2000字左右。

四、报送时间及要求

统计报表2份、文稿1份,连同电子版,请务于2016610日前报送省民委经济处。

(一)年报中的统计数据,由统计工作人员商统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取得数据后,认真核对,整理、审核填报,要求纸制报表与电子版指标数据核对一致,确保报表质量。

(二)填表时请按表式中的计量单位要求填写。

(三)上报的统计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联系人:翟文斌 电话:0431-88904873

Email:zwb667@163.com

 

附件:1.民族自治地方统计报表制度

   2.陆地边境县(边境团场)统计报表制度

   3.牧区半牧区县统计报表制度

4.民族乡(镇)统计报表制度

5.内地西藏班和新疆班统计报表制度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654

 

(责任编辑: 省民委安东梅) 
2015年民族统计报表(吉林).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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