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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增强我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行政活动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省民委(宗教局)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省民委(宗教局)的政务信息,是指省民委(宗教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定、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族工作发展计划;

  (三)涉及全省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划、新举措;

  (四)列入全省重点建设的项目;

  (五)涉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六)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七)本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委(局)领导的分工情况;

  (八)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据上述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的政务信息内容,可按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报纸、杂志;

  (二)公众网或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报请委(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省民委(宗教局)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委(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委(局)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关处室予以受理。有关处室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委(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委(局)领导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由委(局)办公室负责。

  3、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根据职能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处室、责任人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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