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下发《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考核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17-07-05 15:3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民族发〔201726   

关于下发《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

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

传承基地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扩权强县试点市民宗局:

现将《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考核标准》下发给你部门(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管理办法》

2. 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考核标准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775

 

 

附件1

 

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及管理,保护、传承和发展优秀少数民族文化,推进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已有较好基础,在民族文化体育传承、民族文化艺术创作、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和民族地区服务业发展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间团体。

第三条  基地应具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和编辑创作民族文化艺术作品、生产制作民族文化产品的条件,起到发现和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人才的作用。

第四条  每个基地可以承担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项目,条件好的还可以同时承担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创作项目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基地的资格审定和业务指导。各级民族部门要与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基地建设。

第二章  推荐和审批

第六条  推荐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有负责指导和推广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项目的传承人,有一支较高水平和相对稳定的专业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组织训练能力、编辑创作能力、研发创新和生产推广能力。

(三)有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器材等必备的设施。

(四)在市(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或传统体育活动中取得过优异成绩。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基地推荐和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二)基地由市(州)民委及扩权强县试点市民(宗)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荐,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后,批准设立,并命名授牌。

第三章  基地的任务

第八条  承担传承项目的挖掘、整理、推广和普及工作,积极培养、输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人才,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提高传承项目的竞技水平和表演水平,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九条  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少数民族文艺演出和传统体育赛事活动并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条  积极做好基地传承项目的对外宣传和普及工作,扩大其影响力。学校类基地要经常组织开展班级、年级、学校之间的民族文化体育交流活动;有条件的基地应积极组织参加国内乃至国际性的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交流和民族文化产业研发活动。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基地要主动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基地传承项目的挖掘、整理、推广和文化人才的培养及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省里根据各传承基地承担任务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补助,保障我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部门要积极协调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对参加全国性少数民族文艺演出或体育赛事,并取得优异成绩,为吉林争得荣誉的基地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资格,并收回牌匾。

附件2:

 

吉林省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传承基地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20分)

(一)领导重视(5分)

1. 建立由基地所属单位负责的组织机构,将基地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3分)

2. 将基地工作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和发展规划。(2分)

(二)人员配备(5分)

有一批保证基地项目传承、编辑创作、生产研发的传承人员、创编人员和业务人员。

(三)硬件设施(5分)

逐年改善和增加保障项目传承、艺术创作和产品生产的的场地、器材等相关设施,并逐步达到规范标准,切实保障安全。

管理规范化:有档案、有组织、有人才、有队伍。

建设标准化:有场地、有器械、有资金、有项目。

发展目标化:有规划、有目标、有活动、有成果。

考核严格化:基本条件要具备,目标要求要完成,竞技会演要参与,工作成绩要突出。

 

(四)经费管理(5分)

1. 各级民族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加大对基地的投入,各地要落实少数民族文化专项经费的使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3分)

2. 基地应广开财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专项经费,确保少数民族文化体育项目传承、产业发展和交往交流活动正常开展。(2分)

二、工作要求(40分)

(一)普及活动(10分)

1. 积极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学校类基地要有计划地把民族文化体育传承项目纳入教学和课外活动中,经常参加民族文化项目活动的人数,要达到在校学生总人数的50%以上;非学校类基地对所承担的传承项目在当地得到开展、普及和推广。(6分)

2. 每年有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项目传承、产业发展的计划和方案,并有效地组织实施(4分)

(二)训练活动(20分)

1. 基地有可行的训练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分)

2. 围绕传承项目,坚持开展训练,努力提高表演(竞技)水平。学校类基地应保证每周训练1次以上,每次训练不少于1节课;非学校类基地的训练时间每年累计要保证3个月以上。(18分)

(三)赛事活动(10分)

1. 在开展普及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小型多样的以传承项目为主的表演(竞技)活动。(5分)

2. 积极参加各级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举办的民族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和民族文化产业化发展等项活动。(5分)

三、工作成绩(40分)

(一)人才培养(5分)

注重民族文化体育人才培养,有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向国家、省及大专院校输送民族文化体育人才。

(二)比赛成绩(30分)

1. 在各类市(州)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赛事活动上获得金奖。(5分)

2. 在各类省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赛事活动上获得金奖。(10分)

3. 代表我省参加国家级演出或赛事获得金奖。(15分)

(三)科研成果(5分)

单位或个人的民族文化体育科研成果论文在市州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论文报告会上交流。

四、加分与减分

1. 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体育项目传承活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人才和业务骨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加10分)

2. 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体育科研和产品开发,以及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加15分)

3. 基地活动场所、器材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活动中出现安全问题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减20分)

(责任编辑: 省民委朱鹏飞) 
   
吉林省宗教网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主办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编:13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