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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提高依法办教水平
时间: 2015-10-29 12:3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历史新阶段,这对宗教界如何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既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把握宗教关系、看待宗教问题,又要依法处理宗教关系、宗教问题,切实用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统领和推进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管委会的工作,做到讲政治原则,讲法治规范。当前,我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关系、伊斯兰教基层组织与各方面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好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伊斯兰教有关的矛盾事件时有发生。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不了解党的宗教政策法规、不了解伊斯兰教;但从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也看出穆斯林群众和伊斯兰教基层组织对党的宗教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乃至伊斯兰教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学习掌握不够,或者不能利用政策、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本身就违背了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着规章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问题。为了维护伊斯兰教界的合法权益,为了依法办教,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我省伊斯兰教界的各级组织、穆斯林群众都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学习贯彻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办教的水平。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第一,这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社会历史证明: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没有法律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凡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国家就强盛;凡是削弱法治的国家,国家就衰弱。国家治理从人治走向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第二,是我国社会实践的现实要求。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五大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证。(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加强法治队伍建设。(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三)《决定》突出的新亮点  

  一是强调宪法的权威,理清了法治思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一个国家树立起了宪法权威,才能培养起整个社会的法治思维,才能促进全民守法,进入法治社会。  

  二是编纂民法典,培育法治精神。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指标,它体现这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体现国家对于法、法治的认知深度,体现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的契约精神、公民的自治地位和法治精神。民法典能够方便人们对民、商法的查阅和使用,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和依法治国。  

  三是决策程序法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倒查机制。由此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治国。  

  四是彰显司法公正,匡扶社会正义。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倒查问责制。  

  五是法治成效成为政绩考核内容。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和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法治建设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  

  一是带来国家治理的新常态。法治昌明,则国泰民安;法治松弛,则国乱民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首先必须是法治国家;当今的中国梦,首先应该是法治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核心是法治化。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常态。  

  二是给公民带来最大的社会福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根本上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2)可以张扬社会公平正义;(3)可以提升社会的财富创造力;(4)可以提升社会信任度,增强安全感,提高幸福指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依据。《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是制定具体的宗教法规的根据。公民信不信宗教是自己的自由权利,受到强制或歧视都可以在宪法中寻求保护。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是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是不允许的。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组织可以和国外宗教团体开展正常交往,但组织上、活动上是独立的。  

  三、《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到今年,已经实施10年多了。在我国特殊而复杂的宗教形势面前,通过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最有力的治理手段来管理宗教事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其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建设进程迈入全新阶段。《条例》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以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结合我省伊斯兰教界的实际,当前,我们一是要深入理解《条例》的全面性。《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条例》在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要履行的法律义务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条例》还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制止。这些规定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是要深入理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  

  根据这一条规定,国家宗教局,各省、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工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接受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合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管理,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听取、尊重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管理意见。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是宗教事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伊协、寺管会成员、阿訇和穆斯林群众不仅要对《条例》的内容熟悉掌握,而且要明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重要性。要认识到,加强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需要,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快宗教工作法制化进程的现实需要。各级伊协、寺管会只有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协助政府宣传和贯彻好《条例》,把《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四、与《宗教事务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的“总则”和第三章规定,成立宗教团体和成立其他团体一样,都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提出筹备申请,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成立什么“协会”、“乡老会”都是非法的。我省某县清真寺就出现了一个“清真寺乡老会”,以“乡老会”的名义四处上访,这是错误的、违法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若是确有需要而且可能的话,是可以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但要经过申请、审批、筹备等一系列程序,不能私自建立。国家宗教局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4月21日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如果我省有准备建立清真寺的地方,一定要按照《登记办法》办事。按照《登记办法》规定,打算在什么地方设立新的清真寺,要由当地伊协向县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必须是县区以上的政府,乡镇一级政府不接受申请。如果县区没有伊协,就由市伊协向县区政府申请,如果没有市伊协就由省伊协向县区政府申请。申请被接受,申请方要成立筹备组织,起草筹备方案,在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指导下开展筹建工作。  

  (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有两种,一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募基金会”,一种是面向内部的“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条例》规定,也是要在有关部门登记的,而且条件较严格。我省有的清真寺成立了慈善性质的基金会,不符合《条例》规定。但动机是好的。要注意不要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内部募集的钱款,一定要管理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8年8月28日,批准了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日,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精神,城市清真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清真寺具有使用权;乡村清真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清真寺具有使用权。清真寺不得随便出卖土地。使用土地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定期换发使用证。使用权变更,要办理相关手续。各地清真寺要按照规定办事,以免造成麻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这项法律于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同日发布实施命令。《城乡规划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根据这条规定,如果城乡建设按规划需要清真寺或者穆斯林墓地搬迁,寺管会一方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服从规划。提出的相关要求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不能当“钉子户”,更不能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秩序。另外,清真寺、墓地要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要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不要隐瞒不报,也不要“先斩后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2014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伊斯兰教界通过书信或者走访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咨询问题,是正常的,但这种信访活动要按照《信访条例》办事。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据此,信访不要越级,越级信访可能不被受理。进行本级信访要署名,要有联系方式,否则也无法受理  

  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因此,走访人不能想在哪里就在哪里。这一条还规定:“多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超过5人也是违规的。  

  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希望我们伊斯兰教界的信访主体都要严格遵守上述这些规定,注意维护自身的形象。(宗教三处 赛强)  

(责任编辑: 省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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