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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民族发[2014]34号
时间: 2012-03-22 10:02:00 来源: 字体显示: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命名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民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第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加大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省民委研究决定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活动,命名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思想教育,弘扬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激励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推荐条件 

  (一)在展示不同历史时期我省各民族之间生动感人的亲密关系,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祖国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遗址、纪念场所和人文场馆等。 

  (二)以彰显民族团结进步为主要内容,具有特别感人的事迹、比较翔实的材料、丰富的展出内容和可供参观的条件设施。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工作档案,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命名办法 

   获得省民委组织开展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的,由省民委在年内以适当方式举行命名和授牌仪式,并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四、工作安排 

  (一)请各地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荐本地1—2个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候选名单,认真填写《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表》(其中“简介”内容不得少于600字),并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照片4-6幅。 

  (二)经县(市、区)民委和市、州民委审批同意后,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表》加盖公章,并于4月30日前将推荐表及照片报到省民委。 

  (三)请各地区结合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不断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监督检查处   黄保东 

   联系电话:0431—88904609 

       真:0431-88904609 

       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省民委监督检查处 

       编:130051 

    

   附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推荐表 

    

                                                    2014年4月14日 

(责任编辑: 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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