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民族办发〔2012〕17号 签发人:李晓峰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民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
每年九月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今年,适逢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扎实有效地组织好“宣传月”活动意义重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要切实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摆上工作日程,做好安排部署,加强具体工作指导,确保“宣传月”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确定主题、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民族团结、推进社会和谐、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为主要内容,确定“宣传月”活动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常识宣传教育,把“宣传月”活动引向深入。
三、抓好结合、务求实效。要把“宣传月”活动与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学校、模范企业、模范乡村的创建活动相结合,与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相结合,与实施民族政策法规“六五”普法规划相结合,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要及时做好“宣传月”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版)于 10月15日前报省民委法规处。
2012年8月27日
联系人:景林源;
电 话:0431-88904607;
邮 箱:jinglinyuan2008@163.com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