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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13-12-18 13:50: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民族办发〔201217             签发人:李晓峰

   

    

  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民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

  每年九月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今年,适逢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扎实有效地组织好“宣传月”活动意义重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要切实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摆上工作日程,做好安排部署,加强具体工作指导,确保“宣传月”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确定主题、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民族团结、推进社会和谐、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等为主要内容,确定“宣传月”活动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常识宣传教育,把“宣传月”活动引向深入。

  三、抓好结合、务求实效。要把“宣传月”活动与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学校、模范企业、模范乡村的创建活动相结合,与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相结合,与实施民族政策法规“六五”普法规划相结合,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要及时做好“宣传月”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版)于 10月15前报省民委法规处。

  2012827

  联系人:景林源;     

  电 话:0431-88904607

  邮 箱:jinglinyuan2008@163.com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2827日印发

                                         (共印15份)

(责任编辑: 省民委_崔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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