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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从实际出发 搞好民族立法
时间: 2005-12-24 14:36:22 来源: 字体显示:  

胡忠伟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也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延边州民族立法工作从1985年制定《延边自治州自治条例》开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行使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积极开展民族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州共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21部。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突出经济立法。加快自治州的发展,首先必须加快经济发展,必须牢牢把握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突出加快发展这个主题,坚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首先是经济建设的自治权。我州正面临首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并且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和后发优势,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就成为我州的中心任务,为此,我们突出了经济立法。如,1996年,针对我州酒行业管理混乱,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税收大量流失,劣质酒冲击市场的严重问题,我们在国家尚无立法的情况下,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条例》。条例颁布后,全州加大了宣传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条例,酒行业行为得到了规范,酒类市场发生了根本变化。酒类生产企业由原来的110家减少到27家,批发企业由原来的440家减少到143家,一大批不符合要求的酒类生产和批发企业被取缔,净化了酒类市场,保护了骨干企业,打击了制假贩假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整治了酒行业的秩序,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又如,2003年,州委、州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确立了全面创业的发展思路。为此,我们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我州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州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五年间共制定了10部单行条例,其中8部属于经济方面的条例。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五年里制定了5部单行条例,其中4部属于经济方面的条例。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2年里,去年制定2部,今年又制定了2部单行条例都是属于经济方面的条例。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酒类专卖条例、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烟草专卖条例、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

  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民族立法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出发,解决本地实际问题,并且以本地的社会实践来检验,这是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我州是我国唯一的朝鲜族聚居的民族地方,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为了加快发展我州民族、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我们先后制定了朝鲜族教育条例、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保护和发展朝鲜族用品生产条例等。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超前立法。首先是国家尚未立法,我州又确实需要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经济活动的,适度超前立法。例如,土地资产管理条例、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其次是对社会关济度高,需要用法律调整的事项进行创新立法。如,土地资产管理条例等。

  发挥人大在民族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研究、论证,编制并经州委批转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州民族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在此基础上,又编制了年度立法计划,从而保证了我州民族立法工作有序进行。二是不断拓宽条例起草渠道。改革了以往主要由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的单一渠道,改为由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政府部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体制,并从自治法规的选项、立项、考察、起草、调研、论证到内容、形式、体例、文字等方面工作坚持提前介入,并把各项实质性规定的范围、背景、依据、事权划分、利益调整有各主体的意见作为我们了解和掌握的重点,切实把好质量关。三是对立法规划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安排,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方面的议案进行灵活调整,把急需或者已经成熟的立法项目,适时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本届不能完成的立法项目,做好立法调研和论证,为下一届立法工作做准备。

  实行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一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使民族立法的过程变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使法规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此,州人大在制定和修改每一部自治法规的过程中积极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适时地组成立法小组考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立法经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法规草案形成后,及时印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特别是注意收集各方面的不同意见,进行比较、分析、论证、研究,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如,2001年,我们在修改自治条例期间,先后下发了修改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11次,召开各类座谈会36次,累计征求意见992条,并组织召开6次州修改自治条例领导小组会议,2次向州委常委会提交讨论,从而保证了自治条例的质量。二是完善立法程序,改进审议方式。今年我们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州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对1993年制定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更加明确了自治法规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征求意见以及法规审议、报批、公布实施等程序的规定,并将审议法规草案从原来的“一审通过制”改为“两审通过制”从而更加保证了我州民族立法的质量。

  党委重视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民族立法工作如果得到党委的重视并纳入党委的重要工作日程,民族立法工作就会得到进一步推动,立法数量和质量也会得到进一步提高。多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党委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为我州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从立法的选题、立项、五年立法工作意见、年度立法计划的审查到具体条款和重大问题的审议等环节州委都把关定向,高度重视,给予支持。如,我州在修改自治条例过程中,及时向州委汇报修改工作情况,得到了州委的重视和支持。这期间州委书记亲自听取修改情况汇报五次,州委常委会专门组织讨论修改自治条例两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州委又成立学习宣传实施自治条例领导小组,下发有关文件,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开展好自治条例的贯彻活动。又如,前几年,我州朝鲜族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促进朝鲜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州委提出修改朝鲜族教育条例。州人大根据州委的意见,组成条例修改小组,对全州朝鲜族教育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朝鲜族教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州人民政府为了落实好修改后的朝鲜族教育条例,召开了朝鲜族教育改革会议,制定了《关于改革与发展朝鲜族教育的若干意见》,成立了朝鲜族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大了朝鲜族教育改革工作的力度。同时,确定了22所实验校,进行五种不同类型的改革实验。重点强化“双语”型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在朝鲜族教育中出现的单、无亲学生教育问题也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并正在加以解决。如,龙井市投入230万元建成的“学生之家”,已为130多名单、无亲学生解决了后顾之忧。仅2003年,州政府就落实朝鲜族教育改革专项经费50万元。因此说,我州的民族立法工作能够取得一些成绩,是和州委的正确领导和支持分不开的。

  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对自治法规中涉及面较大的重大问题,我们都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等上级国家机关汇报、协调,争取支持,这对保证制定或修改的自治法规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我们在修改自治条例过程中,先后11次赴省,1次进京汇报协调,争取并得到了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指导和帮助,特别是在自治条例修改草案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省人大、省政府慎重把关定向,洪虎省长亲自召开了三次协调会议,这对保证条例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监督自治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大对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习宣传和实施自治法规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探索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适时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跟踪监督,一抓到底,保证自治法规在我州的贯彻实施。如,我州修改后的自治条例公布实施后,成立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自治条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全州各地各部门按照州委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实施自治条例纳入“四五”普法规划,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学习宣传实施自治条例活动。州、县(市)两级党委常委会普遍组织了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自治条例活动。各级层层培训骨干,组织宣讲团送法下乡、下厂、进校、进社区。组织全州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进行自治条例问卷考试,参加考试人员累计达2万余人。去年10月份,又组织了全州自治条例知识电视大奖赛。州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组织编印了自治条例百题问答和自治条例学习辅导材料第一册和第二册。为了进一步推动实施自治条例的活动,2004年上半年,州人大常委会对全州自治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从而保证了修改后自治条例在我州的贯彻实施。

  (作者系延边州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 省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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