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州)、县(市)民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14〕572号)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民贸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内的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民贸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企业信誉良好,运营规范;
(五)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申报材料
(一)市(州)、县(市)民(宗)委、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附后);
(三)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技改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返回);5.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返回);
(四)以奖代补项目需提供: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技改项目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确认书;4.项目验收批复文件;5. 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6. 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县(市)民(宗)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市、县(市)民(宗)委、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到省民委和省财政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县(市)由州民委、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对附属文件及材料报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同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二)申报材料应按照顺序和封面格式要求装订,一次性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补充修改。
(三)请务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省民委二份、省财政厅一份),分别报送省民委和省财政厅。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省民委经济发展处联系电话:(0431)88904873(兼传真)
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联系电话:(0431)88550612
附件:1.民贸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