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时间: 2015-02-16 08:57:00 来源: 字体显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郝时远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为了“区隔化”各个民族,而是为了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而且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平等,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多样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和谐,是实现民族、宗教、语言、文化多样性国家整合的必由之路

  在以多民族国家为主体的世界国家格局中,国家的整合、认同和少数群体(种族、民族、宗教、语言等少数)权利问题,仍是普遍存在的难题。统一性与多样性、同一性与差异性,在世界各国的政治文化中仍属于最重要的关切之一。虽然苏联、东欧的多民族联邦国家在20年前相继走上了解体之路,但是联邦制国家和正在联邦化的国家却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增加了13个。颇具苏联民族国家联盟“加盟”模式的欧洲联盟,也以“入盟”的机制将其成员国扩大至27个,构建“欧洲人”的认同亦是一些学者难以抑制的热情,即便他们在无国界的“申根”国家中自由往来仍不得不携带多种或多用的电源插头。这种现象或趋向表明,无论是1994年比利时因佛莱芒、瓦隆人的“语言之争”而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还是2008年尼泊尔在废除君主制后从民族、宗教、语言多样性的国情出发改为联邦共和国,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保障国家的多样。因为“多样性的容纳能力是联邦制的力量表现之一”(乔治·安德森语)。

  如果说这些历史与现实的国际经验,对我们有什么启示的话,那就是在多样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和谐,是实现民族、宗教、语言、文化多样性国家整合的必由之路。对中国来说,在统一国家原则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这一原则和自身国情特点的先见之明。我们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出“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重要观念,就是立足中国国情对这一原则更加深刻的精辟概括。“包容作为民族性价值的多样性可以促进统一”(乔治·安德森语)因此,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整合的必由之路。在这方面不存在亦步亦趋模仿、追随其他道路的选项。

  中华民族的整合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民认同基础。对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整合“是各个组成部分在共享和互利秩序中的协调。统一并不消除多样性,因为它是在组织的一个共享的社团层次上发生的;整合是多样化的补充,而不是它的否定”(E·拉兹洛语)。从民族的视角出发,中国各民族“共享的社团层次”就是中华民族,“各个组成部分在共享和互利秩序中的协调”就是中国各民族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机制中共同繁荣发展、共享改革开放的成就。这是中国构建国家民族、实现中华民族整合的必然要求。目前,有关“民族国家”、“国家民族”的学术讨论,已经成了热门话题,尤其是学界重新展开清末民初中国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视野、重新接续辛亥革命以后有关“中华民族”观念演变的历史,当代学人才开始前所未有地关注起了国家民族的问题(即“国族”这类话语)。

  中华民族的整合过程是各民族水乳交融的过程

  就世界范围而言,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国民成分异质性的特点(种族、民族、宗教、语言、文化),因此也存在着国家认同、地区认同、群体认同(即上述异质性因素)的不同层次和界域。即便是被视为国民成分同质性程度最高的国家——日本,也已经不能回避大和民族、阿依努人、冲绳人、乃至其他移民的异质存在。但是,对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说,必须在领土、主权、国防、外交、行政区划、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医疗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形成集中体现国家统一意志的体制、法律和政令,这也是毫无疑问的通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和维护国民认同。其中语言即是构建国家民族的基本要素之一。甚至可以说:“实际上对官方语言的界定、标准化和教学已经成为世界各地‘民族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之一”(威尔·金里卡语)。

  对中国而言,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诸方面构成了国家的主体特征。例如,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这一“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和“规范汉字”对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就是各民族需要共同掌握的族际交流工具,因为这是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也是构建民族国家、实现中华民族认同的基本标志之一。这是对各民族的共同要求,汉族也不例外,因为绝大多数汉族传承的“家庭母语”并非“普通话”。从这个意义上说,汉族在适应国家通用语言语言文字方面也存在“内部事务”,因为多种汉语方言、繁体字仍在民间社会、港澳台地区、书法界、影视作品中广为使用和传播,“保护方言”也已经成为各个汉语方言通行、传承区域的文化建设行动,甚至还出现过广州市民“挺粤语”的街头诉求活动,汉族的“‘双语族’延续方言‘香火’”之说也颇为流行。因此,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学习和掌握普通话,都是在学习和掌握中华民族的共同语言,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中华民族化”而非“汉化”。虽然汉族中形成汉语的“双语族”要容易得多,但是以这样的眼光观察少数民族的“内部事务”和树立中华民族的观念,却是情同此理的公正。何况还有受到国家政策鼓励的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工作的汉族学习和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族”。

  由于汉族的各种因素构成了国家的主体特征,也就意味着汉族的“内部事务”更多、更广泛地经过改造、规范而实现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对于少数民族而言,无论是语言文字、文化习俗、经济生活等要素,主要在聚居地区使用和传承,都属于自主管理的“本民族内部事务”范畴。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使少数民族的“内部事务”具备了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的特点,诸如国家通用货币上的少数民族文字,统一出版国家重要文献的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法“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及其实践,都属于国家化的范畴(民族区域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比较而言,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程度与汉族“内部事务”的国家化、通行化和社会化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但是问题不在于“多”或“少”,而在于平等,在于各民族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做出的贡献。当然,这种贡献并非局限于广义的文化范畴,民族自治地方在环境、资源、特色经济、建设边疆、巩固边防等方面的贡献,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事实上,中华民族的整合过程是各民族水乳交融的过程。彰显各民族特点的要素,都会在这种交融中出现“外溢”与“内化”的扩散和吸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族际关系的密切,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内部事务”外溢为地区事务的现象比比皆是,少数民族的文化因素、生活习俗等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地区文化和习俗的特征,并走上民族化-民间化-社会化-地区化-国家化的交融之路,全国的统一市场正在使少数民族的文化、餐饮、服饰、医药、土特产等越来越多地融入全社会。与此同时,伴随着现代化进程,国家推动、市场通行、国际交流的诸种统一性、标准化的现代社会影响力(精神和物质),也在“内化”于各个民族之中。这种“内部事务”的“外溢”和“共同事务”的“内化”现象,也就是各民族人民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吸收和相互认同的过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保障,落实和完善民族政策仍是民族事务、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民族问题对中国始终是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且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务

  民族在形成中发展,在发展中融合,在融合中消亡。这些阶段相互交错但不能逾越,也不能人为地去加快这一进程。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道路依然漫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奢谈“民族融合”不合时宜,“宣告取消民族,……这是美妙的事情,而且将会实现,但只能在共产主义发展的另一个阶段上”(列宁语)。民族只有在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觉的融合,只有在自觉融合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然的消亡。

  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的充分发展,就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而在现阶段,努力消除各民族之间历史遗留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尽快缩小现实中存在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就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发展是第一要义、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帮助,共同因素会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改变。对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这是一个历史过程,需要我们进行长期努力。”对此,需要我们去深刻理解、付诸实践。

  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阶段性目标是在2020年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这里所说的“全面”具有丰富的内涵,但是“共同”是核心内容。也就是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共同享有小康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活环境水平,它意味着整个国家具备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具备保障以人为本的发展能力。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宏伟的目标。在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执政党肩负着带领13亿人口走向现代化的繁重任务,其中包括西部地区长期、复杂、艰巨的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所要求的各地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就必须加快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以尽快缩小东西部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使各族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经济社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甚至存在着地区、民族、阶层等范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国民意识的整合、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享有与履行、中华民族的认同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任重道远,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未来实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中国不仅面对着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繁重任务,而且面对着消除历史留给中国的各种“遗产”问题。在消除民族问题“历史遗产”方面,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必由之路;在消除殖民主义“历史遗产”方面,“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已成功实践;在消除冷战格局影响的“历史遗产”方面,实现海峡两岸和平统一大业的进程尚任重道远,这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面对的重大事务。换言之,没有少数民族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没有“一国两制”保障的主权独立,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没有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和中华民族统一,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大林对国家民族的定义或有缺失,但在众多的国家民族定义中仍具科学性和现实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对中华民族而言,共同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共同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含台湾);共同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代经济生活;共同文化——建立在各民族传统文化优秀成分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共同心理素质——中华民族整合基础上的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大林对这些共同特性所强调的“缺一不可”,无疑都属于构建国家民族的必备条件。这对我们理解“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共同”这一关键词体现了国家民族——中华民族整合的内在机理,“共同”意味着平等、公正、共享和认同,在地区、阶层、族别之间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显著差距的条件下,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也必然存在差异。更何况中华民族的认同对当代中国来说是一个民族国家建构中的新课题,中华民族这一国家民族概念不仅需要写入宪法,而且需要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形成共同的权利、共同的职责、共享的权益机制,建立这种机制就是为了缩小和消除各民族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差距。通过政策差异的优越特点——“差异性配给的目的旨在达到平等的对待”(亚历克斯·卡利尼克斯语),实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甚至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是中国民族政策所要达成的目标,也是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福祉所在。

  综上所述,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解决民族问题是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长期面对的重大事务之一。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民族问题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急于求成地“一劳永逸”地解决,民族问题对中国始终是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且关系到党和国家全局的重大事务。民族问题受到社会总问题的制约,与各种社会问题相交织,而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我们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范围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理论,但前提是必须坚持、发展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理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社会制度环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们立足国情观察民族问题、评价民族事务不可忽视的基本原则。早在上世纪50年代,邓小平就指出:“在世界上,马克思主义能够解决民族问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也能够解决民族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基础上的当代马克思主义,其中包括了我们党在解决民族问题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这一理论的实践载体,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

(责任编辑: 省民委_崔锡华) 
   
吉林省宗教网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吉林省宗教事务局
主办地址:长春市新发路329号 邮编:130051